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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马列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从1927年湖北省黄冈县农民协会办起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起,到现在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网络,奠定了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我国农村信用社建立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
金融活动以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过去,中国农村商品经济虽然不发达,处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的状态,但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我国农村信用合作运动仍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一、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需要建立人民群众自己的信用社
早在大革命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面临的形势是:在政治上实行土地革命,打倒土豪劣绅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逐步形成了一条依靠贫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革命路线。土地革命的实施,使根据地的广大贫苦农民从封建地主的剥削压迫下解放出来,成为土地的主人,政治上翻了身,生活有了改善。根据地一般都是建立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加之敌人实行经济封锁,军民的日用必需品、医药和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十分紧张,资金严重缺乏,给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建设造成极大的困难。面对这种形势,党围绕着革命战争这个中心,领导和动员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并采取各项措施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人民群众自己的金融机构,发行货币。党和苏维埃政府运用这个工具,调节融通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支援革命战争,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海陆丰、湘赣、闽浙赣、湘鄂赣、湘鄂川、黔、鄂豫皖、川陕、陕甘和中央等九块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了信用机构57个。1931年秋,第三次反“围剿”战争取得胜利后,赣南、闽西连成一片。中央根据地已经拥有21个县城,250万人口的广大地区。在这种形势下,于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第一次执委会决议成立国家银行。并指定毛泽民同志负责筹备。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营业,毛泽民同志任行长,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也相继成立,各根据地的银行相应改为国家银行的省分行,开始走向统一。
各革命根据地在建立银行的同时,积极建立和发展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的地区先成立信用社,后建立银行。早在大革命时期的1927年,湖北省黄冈县就成立了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后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革命根据地的不断扩大,信用社机构遍布全国广大解放区。
二、党和政府的领导是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党和各级政府,很重视发挥信用合作社的作用。1927年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很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及苏维埃政权十分重视合作社的发展。当时,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合作社的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发展合作社大纲等。对信用社的性质、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规定信用合作社要便利工农群众,社员购买生产工具、肥料和其他用品,可以向信用社低利借款;资金有余时,则存入信用社,抵制私有资本的剥削。信用社所得利润为全体社员所有。国家银行积极支持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成为银行的得力助手,由于党和政府对发展信用合作事业的重视,信用社发展很快。到1947年,全国解放区已建立信用合作社880多个,为全国解放以后信用社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信用社的建立为发展革命根椐地的经济,支援革命战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革命根据地信用社的建立,是与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根据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应运而生又是随着革命形势的胜利发展而发展的。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建立在农村;扎根于农村,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几十年来,信用社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不同的历史作用。例如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改变封建立地所有制、取缔高利贷之后,信用社成了调剂农村资金的枢纽,打击高利贷活动的有力工具,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支持根据地对内外贸易,发展苏区经济,改善群众生活,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和破坏。根据地信用社的中心任务,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都是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聚集社会财力,发展军需民用,支援前线。
过去,我国广大农村虽然商品经济不发达,但农民为了摆脱高利贷盘剥,只好联合起来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成立信用社。在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期间,在革命根据地和边区普遍开展减租减息和大生产运动。旧的高利贷剥削的借贷关系被取缔,但银行贷款又不能满足需要,农民仍苦于缺乏生产生活资金,加之广大新解放区连年遭受战争的破坏,农村资金枯竭,生产停滞,农民生活困难。这种情况,虽然随着土地问题的解决而有所缓和,但仍然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因而,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动农民自己动手建立新的借贷关系,调剂农村资金,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
我国信用社是在马列主义合作制理论指导下发展起来的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们,非常重视合作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而合作制是通往共产主义光明大道的必由之路。恩格斯在论及向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问题时明确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特别是列宁在他的《论合作制》一文中反复强调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要性。他说:“我觉得我们对合作制注意不够,未必每个人都了解,现在,自从十月革命以来,不管新经济政策如何(相反,在这方面应该说,正是由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合作制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这一点我们现在应该认识到并使它实现。”我们党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合作制理论,开创了一条符合中国农村特点的信用合作发展道路。早在1927年,毛泽东同志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分析了农民遭受地租剥削,商业剥削和高利贷剥削的状况,提出了组织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光辉思想。1943年,他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论及延安市区互助合作运动时指出:“这就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在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又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刘少奇同志对合作制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的研究。在全国解放前夕和解放初期,曾经亲自领导我国的合作事业。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他一直是把合作制经济放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造的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他认为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在发展农村经济中,我们党颁发了许多重要文件,都把发展农村信用社问题列为重要内容,并且根据中国革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信用社的任务和作用有不同的提法和侧重点,不断赋予信用社以新的历史使命。早在1934年5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财政委员部布告》中明确规定:“信用合作社是便利于工农群众的借贷机关,它一方面吸取群众存款并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帮助,另一方面贷款给需要用钱的工人、农民,并供给他们发展工农业生产与商品流通的资本,使工农群众不再受到无处借钱,资本缺乏,及因无钱用而贱价出卖农产品的困难。这在彻底消灭高利贷,更进一步发展苏区经济,改善工农生活是有着极重大的意义。” 1943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指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从而逐步地把农村的经济活动与国家经济建设计划连结起来,逐步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改造小农经济。”在《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和农村储蓄业务,帮助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对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卓有成效地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农村经济蓬勃发展。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到各个生产要素重新组合,而资金在各个生产要素中起着特别重要的“粘合剂”作用。因此,中央特别关心和重视把信用社办好办活。从1983—1986年连续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198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都把信用社问题列为了重要内容,对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业务经营、利率浮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我国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纵观我国信用社发展的整个历史,充分说明,我们的党和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刘少奇等同志,运用马列主义合作制理论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发展了我国的信用合作运动,并且在实践中有所创造,有所发展,丰富了马列主义合作制理论宝库,这不仅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也具有重大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历史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形势,总的来说是比较好的,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和壮大。当然,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经受了几次大的折腾,教训是深刻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认真总结回顾这段历史,对于搞好今后的信用合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近40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大体可以划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建国以后到1957年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中,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解放初期,党在经济工作上的中心任务是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医治国民党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战争创伤和通货膨胀,开展土地改革。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为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打下基础。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我们党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发展合作经济。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8条规定:“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为了配合党的中心任务,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一方面普遍建立区级银行营业所,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这一决定是建国以后开展农村金融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为了推动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帐办法草案》。会议以后,各地认真贯彻,积极行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信用合作组织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地建立起来了。
在这一段时间里,信用组织的发展又可分为两个小阶段。即从1951—1953年为试办阶段。各地普遍进行试点,培训骨干,摸索经验,为全面推行准备条件。到1953年底止,全国共建立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组织25,290个。其中信用社7,785个,占30.8%,这是信用合作组织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比较完整的民主管理机构,有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业务开展较活跃;在群众中的威信较高;其次是信用互助组,有14,912个,占59%,实际上是初级的农民信用互助组织,是向信用社过渡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开展组内之间的资金互助,不办理存贷业务。这种组织形式,在建国初期,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第三种是供销社内附设信用部。因为新解放区有些地方群众基础较差,由供销社兼办信用业务,这种形式共有2593个,占10.2%。总之,通过两年半时间的试办,基本上打开了局面,为全面推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1954一1957年为信用社大发展阶段。由于有了前段良好的基础,因而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到1956年底止,全国信用社已发展到10万多个,全国80%的乡都有了信用社。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中,中央决定撤区并乡,将原来的小乡合并成为大乡,基本上就是原来的一个区。因而,原来的小乡信用社亦随之合并,所以到1957年年底止,全国共有信用社88368个,信用社数量虽然大大减少,但社员股金却由1953年的1,201万元,增加到31,000万元,增长24.8倍,存款由1953年的1,100万元,增加到206,600万元,增长186.8倍。在建国后短短的几年里,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无论在组织上,在业务上,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
1958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为第二个阶段。在这20年当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也同其他事业二样,。出现了几次比较大的折腾,遭受了严重损失。
第一次折腾: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对农村财贸管理体制作了较大的变更。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其中规定农村中财政贸易体制,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即通常所说的“两放、三统、一铲”。所谓两放,是指将财政、银行、商业和粮食部门设在农村的基层机构的人员和资金,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所谓三统,是指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所谓一包,是指包财政任务的完成。根据“两放、三统、一包”的要求,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成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所社合一的结果,混淆了两种所有制的界限造成财产资金和帐务上的混乱;二是政社合一的结果,使信用社增加了“官办”的因素,失去了业务经营自主权。当时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规定:“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为了便于工作,信用部可以同时挂两块牌子。”这样就把信用部变成了“所社合一”和“政企合一”于一体的不伦不类的单位了。从此之后,许多地方出现了信用部的资金被占用,信用部的职工被抽走,致使农村金融事业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上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了试点,由于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反映强烈,后来没有普遍推行。
第二次折腾:1959年4月份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在这个决定的第一条规定:“信用部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银行的有关指示和统一规定;公社党委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保证和监督信用都很好地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政治思想工作。”这样实质上是把农村银行机构收回,不再下放。该“决定”中第四条规定:“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大体是同过去的信用社相类似。”“决定”第五条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拟定。”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同年5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就如何贯彻中央“决定”进行了具体研究。决定把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把原来的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里分出来(实际是所社分离)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业务经营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营业所)双重领导。会议结束以后,在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信用分部(相当于过去的信用社)。到1959年年底,全国共建立大队信用分部198,610个。按照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信用分部的职工任免、工资待遇等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信用分部成了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大队有权决定和指挥信用分部的工作,有权任免和抽调信用分部职工,有权使用信用分部的资金。在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特殊化风、瞎指挥风)的影响下,不少基层干部随意调用信用分部职工、财产和资金。特别是把信用分部当成了平调社员的财物的工具。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把强迫征用社员的木材、砖瓦和其他财物折成现款;叫信用分部开给存单,转作社员存款,同时算作信用分部对大队或生产队的贷款。实际上是虚存虚贷,虚收虚付,严重地损害了信用分部在群众中的信誉,给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失,一直到现在,还有许多遗留问题无法处理。
1962年,中央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决定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完全地、彻底地垂直领导。同年11月,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恢复信用社的性质和任务,信用社的机构设置可以按人民公社设信用社,也可以按经济区在集镇设信用社;生产大队设信用站,由信用社统一计算盈亏。明确信用社组织独立,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受人民银行的领导,信用社干部的待遇(工资、口粮、副食品、日用品供应等)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等等。通过这个文件的贯彻执行,使农村信用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以1957年底和1962年底比较,机构由88,368个增加到127,864个,增加了39,496个,股金由31,000万元增加到50,700万元,增长63.5%,存款由206,600万元,增加到281,800万元,增长36.4%,贷款余额由94,500万元增加到155,900万元,增加64.5%。信用社又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第三次折腾: 1969年在“十年大动乱”当中,把信用社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职工实行不脱产,所谓走“亦工亦农”的道路,使信用社再一次处于大动荡的旋涡里。大体经过是,196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天津召开了有18个省、市参加的信用社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确定了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把信用社交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二是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的道路。所谓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就是在公社或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把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都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信用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同年11月,人民银行总行在河南省嵩县召开了有 9个省市参加的座谈会,介绍了该县阎庄信用社的上述经验。这就把信用社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和信用社职工走亦工亦农的道路更加具体化和样板化了。经国务院业务组批准,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个由贫下中农管理的信用社—河南嵩县阎庄信用社的调查报告”。就这样,便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地推广开来。不少地方出现了信用社干部大换班,或者大批下放回家,从而不仅给后来落实政策增加了大量工作量,而且在工作上也造成了严重损失。
第四次折腾:在粉碎“四人帮”后的1977年,当时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没有完全清除,加之过去较长期把信用社下放给基层政权管理的教训,因而国务院于同年11月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为贯彻上述决定,人民银行总行于1978年5月就信用社的机构设置、领导关系、人事管理、工作任务、业务经营、财务制度、会计核算等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统统由银行管起来。在机构设置上,明确规定:“在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所社合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使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业务。只有信用社没有营业所的,只挂信用社的牌子、使用信用社的印章由信用社承办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以上两种机构形式。同样都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统一的计划管理,统一的规章制度。”因而,再一次地把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与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合二为一了,混淆了两种所有制的界限。使信用社的“三性”逐渐丧失了,走上“官办”的道路,增加了“官办”的积弊。全国不少省份出现所社合一的组织形式。再一次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
第三个阶段:
从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二十多年。这是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实现重大转折和开拓前进的重要时期。十多年来,无论在经济体制改革或生产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村信用社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一)卓有成效地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为了振兴农村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启动这场变革的枢纽,主要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把商品经济原则,注入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唤醒了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的生机。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长期使我们焦虑的农业生产所以能够在短时期内蓬勃发展起来,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强大活力,根本原因就在于大胆冲破‘左’的思想束缚,改变不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八亿农民的巨大社会主义积极性。”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又陆续涌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联合体,实现了多要素、多环节、多层次的合作,促进了横向经济联合,打破了多年来城乡分割、地域分割的旧格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据统计,全国农业总产值以1952年461亿元为基础,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实施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增加到1,567亿元,26年共增加了1,106亿元。平均每年增加42.53亿元。又以1978年为基础,到1985年,增加到4,580亿元,七年间,共增加了3,013亿元,平均每年增加430.4亿元。也就是说,后7年比前26年,年平均多增加387.9亿元,即增长9.12倍,1年相当于过去的9年。这样的增长速度,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二)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影响经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生产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也获得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现在信用社的任务很重。人手不足。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信用社由省、市、自治区确定编制,抓紧配齐。信用社职工的管理、政治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起来。信用社要贯彻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方针,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用信用社的资金。”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地在抓紧恢复农业银行的同时,加强了对信用社的领导,分期分批地开展了信用社的整顿工作,到1982年底,对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进行了初步整顿,为1983年开展管理体制改革打下了基础。
(三)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及基本状况。1983年我国农村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作为服务于农村经济的信用社,由于事实上已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其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经营机制等,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党和国家把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1983年及其以后的几年中,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及其以后的重要文件、决定中都提出了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方向及其重大方针、政策。农业银行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决定以恢复信用社“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于1983年在全国普遍试点,1984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05号文件,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发展的大好形势,由于信用社改革得到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农业银行的具体领导,改革虽然遇到一定的困难,但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信用社“三性”初步恢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改革目标有所前进。经营活力增强,业务日益活跃和发展,在调节农村经济,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到1988年末,信用社机构、网点近40万个,建立县联社2,200多个。从业人员76万多人(其中正式职工47万多人),各项存款余额1,4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12亿元,向国家提供资金约600亿元。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是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对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提出了如下要求和步骤:
1、加强农村信用联社的建设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纳会费,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另一类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除行使管理协调职能外,还可以从事调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余缺、组织清算等信贷业务。
2、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在机构设立、服务方向、利率管理、风险管理、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
3、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4、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组成。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联社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要占贷款余额的50%以上。
5、建立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性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县以上不再专设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信用社自律性组织,对信用社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反映和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对信用社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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