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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产生并通过了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7项: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
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和种族、政治和宗教的歧视。
2、社员民主管理原则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加与决定。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有平等的选举权(一员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3、社员经济参与原则
社员要公平的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金。但是,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若分红要受到限制。合作盈利按以下某项或各项目进行分配;(1)、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发展合作社;(2)、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3)、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4、自主和自立的原则
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自主自助组织,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其他渠道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
合作社要为社员、选举出的代表等人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要向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和社会名流宣传有关合作社的性质和益处。
6、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
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区域的、全国的和国际间的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7、关心社区的原则
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持续发展。
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是100多年来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一次比一次适应合作运动的发展,其核心是自愿、民主、互利,体现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是世界各国各种合作社(包括生产、供销、信用、住宅等)指导实践的依据和公认的章法,它不仅是合作社生存发展之本,同时也是甄别、衡量合作社真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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